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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按法律规定允许随某些税收和城市公用事业费加征的收入。
主要有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随城市自来水、电话、电灯和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加征)。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增加附加项目,提高附加率或扩大征收范围。地方附加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由地方财政机关单独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地方附加收入是专款专用的资金,一般不得移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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