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陈报纲要三十五条
国民党政府有关办理土地陈报的法规。 经1934年5月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议定《土地陈报纲要三十五条》,并决定实行土地陈报。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业主将其户名、田地四至、坐落、面积、粮额自行陈报登记,各县即据此编成籍册,并据以纠正田赋不实,为清丈土地作准备。 管理土地陈报的机构在省为土地陈报处,隶属民政厅、财政厅;各县设县土地陈报处。到1941年底,已陈报土地的达400多个县。 经过土地陈报后,查明无粮土地或黑地,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税负,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土地陈报触及大户的利益,致遭乡绅阻挠,加上技术原因,差错仍然存在,因此只在局部地区收效,大部分地区未能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