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间的民航协作问题。 前身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4年建立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改用现名。截止1987年,成员包括世界五大洲157个国家或地区。 总部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该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确保全世界国际民航的安全和有秩序的发展;鼓励设计和采用先进的民用飞行器和操作技术;提倡完善国际民用航空的路线、机场和导航等设施;满足各国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运的需要;避免非合理竞争导致的经济损失;防止成员国之间差别待遇;制定国际民航公约和统一的技术规则;系统修订《芝加哥公约》的附件;建立国际民航业务统一标准;简化检验手段;向成员国派遣专家和顾问并提供技术援助;召开各类会议,磋商国际民航发展问题,交流情报信息等。 1947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在其第一届大会上作出决定,成立一个常设的法律委员会来取代国际航空法学专家技术委员会(CITEJA)。1947年12月31日,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结束,工作移交给国际民航组织,也就是ICAN移交给了ICAO。 这样,原来的CITEJA和ICAN都移交给ICAO了。从上述的交接,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法律委员会既继承了CITEJA的任务,又继承了ICAN的法律工作。 所以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法律委员会既研究国际私法,也研究国际公法。 国际民航组织常设法律委员会自1947年成立后,30多年来共起草制定了13个公约或议定书。其中7个是对1929年华沙公约的修改或补充,两个是对1933年罗马公约的修改,3个是关于防止劫持航空机的公约,一个是关于承认航空机权利的公约。以下是这13个公约或议定书。 (1)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 (2)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3)1971年的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4)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5)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6)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 (7)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8)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外国航空机对地面(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 (9)1978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外国航空机对地面(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0)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机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11)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机的公约”(海牙公约)。 (12)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3)1948年6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国际承认航空机权利的公约”(日内瓦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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