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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3.1条规定,在两国进行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材料、生物制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贸易时,各个成员国必须承认对方进行或要求进行其兽医机构评价的权利。主动提议的成员国是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材料、生物制品或饲料的实际或预期进口或出口国,而且评价是风险评估过程的一部分,是用来决定或审查贸易适用的动物卫生措施,这种情况下,提出评价对方兽医机构的理由就成立。评价兽医机构应考虑国际兽疫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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