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2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共5章1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以及该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和地方财政补贴。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2)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❶ 宣布破产的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 ❷ 上列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❸ 宣告破产的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而又符合离退休条件职工的离休、退休金; ❹ 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❺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❻ 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❼ 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暂行规定》还对待业救济金和离休、退休金的具体支付办法作了明确规定。(3)管理机构、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其职责是: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就业介绍工作;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