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商税
中国在1966年至1972年间,对国营粮食、铁道部门的企业试行的一种税。 根据1965年12月28日财政部与粮食部、铁道部分别下达的《关于粮食部门实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征收的联合通知》、《关于铁道部门实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点的联合通知》,国营企业工商税按照企业的积累设计税率,以企业1965年的实际积累为基础,用税收提取积累的50%,一个企业一个税率,按销售收入计征。积累多的多征,积累少的少征。 积累水平在5%以下的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征税。 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后,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停征。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后,国营企业工商税即停止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