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奖金税
指我国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就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一定限额的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国务院于1984年6月发布、1985年7月修订公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财政部又于1985年9月颁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规定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国营企业。 主要是: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外贸、金融、保险、饮食服务、军工、文教卫生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奖金,都属于奖金税征收范围。 国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征收。其免税限额原规定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本企业两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修订后提高为不超过本企业四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