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秘书处
据1925年7月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 直接受国民政府主席和常委指导,置秘书长一人,秘书、办事员(科员或处员)、书记官若干人。设有总务、机要、撰拟三种。 总务科职掌铨叙、印铸、文书、收发及保管、会计、庶务等事项;机要科职掌关于国民政府委员会议的记录及文书编制,机要文件的撰拟、翻译及保管,以及典守印信;撰拟科职掌关于法令撰写及函牍的缮写等事项。 1928年2月修正秘书处组织条例,将总务科的铨叙、印铸抽出,另设第四科。 各科事务,由秘书长决定。1928年10月因国民政府另设文官处而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