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委员会
由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组成,其下设秘书、副官处与参事厅等,分办具体事务。 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方式行使职权。1928年10月前,委员会采合议制,处理全国政务。 五院制国民政府成立后,改以国务会议名称处理国务,议决法律、命令及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 1931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规定,五院正、副院长,各部、会长及现役军人不得兼任国民政府委员,该委员会职权遂缩小为仅议决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事项。 1947年4月,国民党改组政府,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为最高国务机关。1948年5月,中华民国总统就职,国民政府委员会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