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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高法制行政机构。
据1927年5月《中央法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立。秉承中央政治会议及国民政府之命,草拟及审查一切法制,并向中央政治会议及国民政府提出有关法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九人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咨请国民政府任命,并指定其中三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事务。内设秘书一人,管理会议记录及一切文书事宜。
此外,因工作需要,得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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