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1988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发布施行。 该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该规定所指礼品是指礼物、礼金、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该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接受礼品的,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对接收的礼品必须在1个月内交出并上缴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