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近年来,秉承“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全面开展保护工作。200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包括有10个门类共518个项目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建立了国家、省、市(地)、县(市)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这些标志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