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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根据198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设立。根据宪法规定,国务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其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委员的职位相当于副总理级,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副总理一起协助总理工作。
受总理的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并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各项外事工作。国务委员可以兼任部长或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也可以不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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