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的地方委员会
在省、市、自治区、自治州、省辖市、中央直辖市的区、县(市、旗)、自治县、直辖市的区建立的团的委员会。 它是由同级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它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