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共11条。该办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订的。主要内容有: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定允许承揽商标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铸、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有关业务的企业,均可印制商标。(1)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需要印刷其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刷单位印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时,应当认真查验《商标注册证》。(2)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应当收取《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者《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印制的商标标识,应与《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及《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所附的商标标识一致。严格禁止买卖商标标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经常检查所在地区商标印制的情况。(3)外国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在我国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或其所在国(地区)商标主管部门开具的商标注册证明的中文译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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