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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的对称,亦称“使用原则”。
按商标使用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同一商标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实行该原则的国家,商标的注册不能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一旦最先使用人提出异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注册人的权利即行丧失。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如菲律宾、列支敦士登等)采用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但特殊情况下辅之以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参见“商标注册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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