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哈特,H.L.A.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哈特,H.L.A. 【生卒】:1907—1993 【介绍】: 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的概念》(1961年)、《法、自由和道德》(1963年)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年)等。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哈特的思想渊源是奥斯丁的分析法学、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 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全面论述了其学说。在法的定义上,他反对奥斯丁关于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论断。 他认为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是一种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次要规则又可分为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的关键。研究法律时,还应分清规则的内在方面和规则的外在方面。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则坚持奥斯丁和其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基本观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分清“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 他虽然承认道德对法有影响,法往往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但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他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人类的目的是生存,为此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是所有社会的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因此他承认存在某些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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