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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台湾曾对举办筵席征收的一种税。
以举办筵席的顾客为纳税人,以承办筵席的烹饪营业人(指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经营筵席菜肴供顾客消费,或无固定营业场所,而以承包筵席为业者)为代征人。按纳税人每次举办筵席达到起征点的消费总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
最高税率限度由税法统一规定,具体适用税率和起征点标准由市县政府拟定。台湾筵席税原属于筵席及娱乐税的一部分,1980年7月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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