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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6章解散及清算中规定:(1)合作社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应以理事会担任,法院也可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派清算人。(2)清算人就任后,应立即检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提交社员大会,请求承认。(3)清算人在就任后15日内,应以公告方法催告债权人限期报明债权。(4)清算人在清算事务完结后,应在20日内造具报告书,呈报主管机关,并分送各社员。清算人由法院选派的,并应呈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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