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农会职员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农会职员立法 台湾1985年《农会法》第5章职员中规定:(1)农会设置理、监事,分别组成理事会、监事会。(2)各级农会理、监事中应有2/3以上为自耕农、佃农与雇农。(3)农会理、监事均无专职,不得兼任农会聘任职务,或其他与农会有竞争性团体或企业的职务,并不得经营与农会有竞争性的营利事业。(4)理、监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次。(5)农会设置总干事一人,由理事会在主管机关推选合格人员中聘任,其他聘任人员,由总干事聘任及指挥、监督,考试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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