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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路行道树栽植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各级教育机关及学校应加强保护行道树之宣传。第10条规定,各级公路行道树之养护管理,由各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负责执行。公路局及县公路主管单位所辖养路道班协助,并由警察机关取缔人、畜、车辆之侵害。第11条规定,各级公路行道树定植后成活不佳者,应随时补植。如遇有重大侵害时,应将侵害情形填具侵害报告表送林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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