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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原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惯例有强制性惯例和任意性惯例之分。前者是指不需要当事人选择就必须遵守的惯例,如“国家豁免原则”;后者是指经当事人选择,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国际贸易中的“离岸价格”、“到岸价格”、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律的规定。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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