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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第14条规定:(1)持有本法13条所述的捕捞许可证的任何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的捕捞船,在捕捞活动之前,捕捞期间及捕捞活动之后必须在指定港口或其他地方向农业部部长指定或任命的主管官员报告情况。(2)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捕捞活动期间,任何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的船只必须接待农业部部长指定或任命的检查员并允许他们检查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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