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捺印。鈐猶楔、定、上、捺、蓋。“鈐印”為明以後之用語,《清會典事例·刑部》曰:“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俱用印鈐蓋。”亦指條章。又曰:“凡一切差票,俱令鈴蓋印信; 如無印信衙門,即用鈐記。”參閱清俞樾《茶香室續鈔·印關防條記》。《康熙字典》未標其義,今已為專用語。印譜中,手捺印本稱“鈐印本”,與珂羅版、石印本不同,其價值迥在印刷本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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