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卫生行政复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卫生行政复议 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人对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请求重新作出决定和受理机关重新裁决的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的种类 与其他行政复议一样,卫生行政复议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多种分类,如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原处罚机关的复议和上一级机关的复议;根据能否选择复议或诉讼,可分为有选择性复议和必经复议;根据复议有无条件可分为有条件复议和无条件复议;按复议的次数可分为一次复议和多次复议等。根据卫生行政管理的领域,具体的卫生行政复议可分为以下数类: 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提起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改进或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销毁、强制处理有污染的物品等;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或不予答复等不作为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被管理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不得提起卫生行政复议的行为主要包括:对卫生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有关人事任免、奖惩等行为不服的;其他非卫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等。 卫生行政复议的作用 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以促进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强化内部自我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保护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审结纠纷;有利于保障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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