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大公国宪法
1868年10月17日颁布。 曾于1919年、1948年、1956年、1972年作过修改,迄今仍然施行,共十一章一百二十一条。宪法确定卢森堡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大公由纳索家族世袭。行政权属于大公。 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公民,由大公依法行使。众议院代表国家。 大公与议员均有立法提案权。法律必须经议会通过,由大公批准和公布。 政府成员由大公任命,但须经议会同意。政府向议会负责。 法院和法庭以大公的名义进行审判。法官由大公任命。 在司法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是治安法庭。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可依条约暂时委托给根据国际法建立起来的国际机构。众议院有权修改宪法,但在宣布应修改的条款后,必须立即解散,在3个月内举行大选,由新一届议院进行修改。修改宪法案须经众议院和大公一致同意,且须至少3/4议员出席并获至少2/3多数赞成票,始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