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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1974年发布《森林法》。其中规定,(1)在社会所有的森林和宜林地上,从事经济活动的联合劳动组织和农民合作社有利用该森林的权利。(2)社会所有的森林具有固定资产的地位。(3)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劳动者可通过自己的自治组织和共同体成立林业自治利益共同体。(4)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森林由森林所有人经营并关心其发展。(5)对社会所有的森林,不得因为进行过抚育工作而得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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