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主要有: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河流、湖泊、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自然资源以及设施、设备、建筑物等一切动产和不动产拥有所有权、发包权和经营管理权;对内拥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对外享有法律、法令规定的一切权利;经注册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与其成员签订的承包合同及与其他经济组织、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有权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依法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等。
其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定购任务,照章纳税;按规定进行组织注册登记,报告活动情况,以本组织除土地以外的所有财产承担经济、民事责任;保护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搞好资源的开发利用,注意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公共积累,为成员提供服务,做好管理协调工作,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依照法规、政策落实合理的社会负担,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办好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农民进行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教育,建设好家园,带领农民早日致富奔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