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开创新局面阶段1980—1983年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把工作重点从“晚、稀、少”转移到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的工作上来。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都把计划生育工作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认识,视为关系四化建设成败大事来对待,列入党政部门的议事日程,成为人民代表大会重要议题之一,在财力、物力、舆论上予以积极支持,从而开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81年起单独建制,作为省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1983年确定行政编制50人。1982年以来,市、地、县都建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7—25人不等。区、乡(镇)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村成立管理小组。区、乡、镇办的专职计划生育人员也得到了充实。同时,省还成立了计划生育教育所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有55个市、地、县成立了宣传、技术、药具三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2. 开展基本国策教育。1982年,中共金华地委在广大农村开展珍惜土地、控制人口的重大国情国策教育,通过算人口、土地、粮食帐,使干部、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全省及时地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并于1993年冬春季节,以农村为重点,开展了两次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层层算帐对比,实行分类指导,落实综合性节育措施,效果显著。使基本国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1980年以后,各级党校相继举办了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学习班。仅1983年就举办了250个班次,参加学习的人数达43 000余人,为各地培养了大批人口理论宣传骨干。1980年成立了省人口学会,有四所高等院校成立了人口研究中心(所、室),加强了人口理论的宣传和研究工作。
3. 制定计划生育法规。1982年3月,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发了《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方案)》,规定:“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两个孩子。对确有某些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夫妇,经批准,可有计划安排生第二个孩子。但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个孩子”。《条例》还本着坚持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的精神,规定了奖惩办法。
这一时期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得到了较好地贯彻执行,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增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观念,对控制人口增长起了重要作用。4年平均农村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7.29‰、6.24‰、11.06‰,分别比43年平均数的24.98‰、8.16‰、16. 82‰低7.69、1.92、5.76个千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