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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济部”1964年9月提出实施。
原则为:开放设厂,鼓励竞争;继续实行辅导制度,制定对各业辅导方针;不断提高设厂的技术标准。规定对以下6类产业取消限制:(1)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产业;(2)外销配额和原料配额有保证的产业;(3)鼓励发展的产业,如电子工业、机器电器、金属加工等;(4)对岛内需求已饱和但能扩大外销之行业,如味精、纺织等;(5)促进工业进步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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