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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全省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74.82万公顷,其中城市用地5.35万公顷,建制镇用地6.38万公顷,村庄用地142.43万公顷,分别占3.06%、3.65%和81.47%;工矿用地16.05万公顷,占9.18%;特殊用地(主要为名胜古迹占地)4.61万公顷,占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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