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几类人员的土地政策
❶对一般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对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部分分给土地。
❷对家居乡村的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
❸对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
❹对家居农村的国民党军官、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
❺对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的,并愿自己耕种者,可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分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