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
省政府规定,外商投资荒山、荒地、荒水和沿海滩涂等农业资源的开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业、水产业的,在土地出让、出租价格方面,其出让价格的最低保护价可为同类非农业用地出让省保护价的50%。投资围滩或垦荒造田的,对新增土地免交土地使用费10—15年。投资利用荒山、荒水、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项目,从收获年度算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在农业开发区内从事农业加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征、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按照国家优惠政策和通过财政返还补足差额的办法,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在农业开发区内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比例适当放宽,种植养殖省内空白品种,其产品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