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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四)农电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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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四)农电机构

(四)农电机构

1.省直农电机构。黑龙江省省直农电机构, 在1958年以前, 是由省工业厅重工业处管理, 只管地方小火电; 1958年1月由省电业管理局计划科管理;1960年1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内设地方电力处, 编制3人, 负责地方小火电的建设、改造、生产和技术管理。
随着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 1963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电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局, 编制67人, 下设计划科、用电科、供电科、财务科、材料科、办公室等, 负责全省农村送变电和地方电厂建设; 指导全省农村发电供电设备更新改造、生产、技术等工作。1966—1972年改为农村电力处。1980年改为省电力工业局农村电气化局。1986年12月,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农村电气化局, 是省政府序列的二级厅局。下设计划处、供用电处、小火电处、人事工资处和办公室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颁发的有关农村电气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省农电的计划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小火电厂生产检修基建技术管理, 农电送电工程设计审核, 质量检查峻工验收; 组织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 负责供电用电规章的制定贯彻、监督和检查, 电能计量管理, 农村电价管理, 安全监察、财务、人事工资管理等。
2.地 (市) 农电机构。1960年前, 黑龙江省的市 (地) 没有设专门管理农电的机构。1960年为加强农电管理, 凡有国网电业局的市 (地), 在电业局内设立了地方电力科, 如: 哈尔滨、牡丹江、合江、嫩江电业局内设立了地方电力科, 没有国网电业局的市(地), 如黑河地区成立了电业局, 松花江地区在工业局内设专人管理农电工作。1963年, 在以农田排灌、打井抗旱为中心的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高潮中, 随着省电业管理局农电局的成立, 哈尔滨、牡丹江、合江、嫩江电业局的地方电力科, 改为农电处 (科), 并成立了绥化电业局、黑河农电局。1973年, 为加强农村电气化管理, 建立了以行政区管理为主的地区农电管理机构。牡丹江、合江地区设在国网电业局内, 嫩江、黑河、松花江、绥化地区成立了地区水电局。伊春、大兴安岭地区, 在林业的电业局内设立农电科,管理全地区的农电工作。1980年, 根据省政府80号文件精神, 撤消地区农电局, 农电工作按电网设立地区农电局由国网电业局统管, 在哈尔滨、绥化、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北安、大庆、鹤岗等国网电业局内成立农电处, 按电网供电范围, 管理网内农电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负责贯彻上级农电局和地 (市) 政府颁发的有关农村电气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 并负责组织实施; 编制全区农电发展规划, 基建、更改计划和工程管理; 发电供电设备技术管理和安全监察; 用电营业及电能计量管理; 人事劳资; 工效挂钩管理; 财务管理; 电工管理培训等。
3.县 (市) 农电局。全省69个县 (市) 均设有农电局。既是一个独立的电力企业, 又是县 (市) 政府的职能局。其职责范围是: 负责贯彻上级农电局和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农村电气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并负责组织实施; 编制本县 (市) 农电发展规划、基建、更改计划和工程管理; 发电供电工程设计; 用电营业及电能计量管理、人事工资、财务管理、综合统计、电工管理、培训考核等。
4.乡电管站。乡电管站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是兼有政府职能的, 非经营性的, 最基层的农村管电线组织, 是农电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
1963年以来, 随着电井和电力排灌逐年建设, 农村用电量不断扩大, 公社和生产大队所属高低压供电设备也不断增加。为了维护高低压供电设备, 和进行村屯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由生产大队指定1~2名亦工亦农电工,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低压供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安全用电管理, 宣传安全用电常识。亦工亦农电工由生产大队记 “工分”秋后分红。生产大队用电和农民生活用电, 由生产大队统一付电费。年终,由生产大队按灯头收农民生活用电的电费。有些人民公社为了管理好所属高低压供电设备、安全用电、生产大队亦工亦农的电工, 还成立了公社管电委员会,由公社分管副主任任管委会主任委员, 县农电局派的电业所所长任副主任委员。管电委员会负责全公社高、低压供电设备的规划、建设, 安全用电和亦工亦农电工的管理等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农业生产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全面落实, 人民公社解体改为乡 (镇), 生产大队解体改为村。村属高、低压供电设备维修和农村用电管理工作, 由村电工个人承包。由于管理不善, 乡、村所属高、低压供电设备不能及时维修, 缺乏安全用电常识, 农村用电触电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线、变损失大, 农用电价过高, 加重了农民负责。为搞好农村电力管理工作, 建立正常的农村用电管理程序, 安全用电, 使电力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乡村工业和农民生活, 降低农用电价, 减轻农民负担, 各乡 (镇) 陆续在乡 (镇) 管电委员会的基础上, 成立乡 (镇) 电管站。
1985年, 省农电局, 哈尔滨电业局农电处、五常县农电局联合总结了五常县背荫河电管站的先进经验, 并在全省进行推广。1989年末, 全国 《乡电管理站管理办法》 出台后, 1990年3月黑龙江省农委和省农电局联合下发了 《黑龙江省乡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 凡乡 (镇), 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 (简称乡电管站), 对于个别通电村屯少, 不具备建站的乡, 亦可与邻乡联合建站, 在有县 (市) 农电局派出的电业所的乡, 电业所和乡电管站合署办公, 财经分立, 独立核算。乡电管站的职责是: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管辖范围内的产权属乡、村的高、低电网建设和整改计划; 安全用电、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管理农村电工及乡、村企业事业单位电工技术业务的培训和考核;负责所管辖范围内产权属乡、村的高、低压电网生产运行、维修;电费及维护管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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