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提供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安全。(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资敌行为,不论资敌物资是否已为敌人取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资敌罪供给敌人武器弹药或其他军用物资,以帮助敌人的行为。 资敌罪给敌人提供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的反革命罪。 资敌罪offence of supporting the enem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