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兽医管理
兽医管理主要是指兽医医政管理,包括畜禽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后,重点是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1.兽医从业人员管理。1962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达了《河南省关于民间兽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要求实行“三等九级”固定工资和解决他们的吃粮问题。1972年省政府决定:基层兽医人员工资总额的60%~80%由国家补贴,从农业事业费支出;吃自带粮的改为吃自筹粮,生活福利待遇和同级人医一样;每年省财政拿出300万元下拨地方,1985年作为地方财政基数分配到各市(地),作为兽医人员的补贴款。
1986年省农牧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医药总公司下发了《河南省个体兽医开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兽医行医进行了整顿。对于符合开业条件的个体兽医按照一定程序由县畜牧(农牧)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个体兽医开业许可证》,方可开业。由此对兽医管理逐步转向正规。
兽医防疫员、检疫员、兽医卫生监督员是兽医卫生工作的基本力量。全省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加强了对这些人员的审核、任命和发证等管理工作。受农业部委托,对兽医卫生监督员的考核任命由省畜牧主管部门负责。1995年底全省共有兽医防疫员40 000多名,检疫员6 131名,兽医卫生监督员1 016名。兽医队伍的稳定和加强,保证了兽医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2.防疫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政府重视畜禽疫病防治工作。1950年成立河南省兽医防疫队,后改为河南省农林厅畜牧兽医处。同时,各地、市、县也都先后建立了畜牧兽医机构,主管兽医防治工作。同时采取措施,发展教育事业,并开展干部培训,加快培养兽医技术人员和工作骨干。各地、市、县也先后举办了短训班,培训具有中西兽医知识技能的兽医人员。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大家畜危害严重的炭疽、气肿疽为重点的疫病开展防治工作,到1957年基本得到控制。遂转为以猪、鸡疫病为中心,结合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1975年开展以猪病为主的疫病防治工作。1980年又开展以猪、鸡为主的防疫技术承包,猪、鸡死亡率大为减少。1995年猪传染病的死亡率由1949年的13.75%下降到4%以下;鸡传染病的死亡率由28.3%下降到10%以下,均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
在作好免疫注射的同时,组织开展对畜禽及其产品的产地、运输、屠宰和市场检疫工作。实行中西兽医结合,防治寄生虫和普通病取得较好的效果。组织实施了兽医疫病防治体系和冷链体系建设,强化了兽医防治的基础设施。省、地、县化验设备基本齐全,地、市、县、乡低温疫苗冷藏贮运体系基本配套,为开展畜禽疫病防治提供了先进检测、诊疗手段,对控制消灭畜禽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兽医卫生监督工作。为认真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的兽医卫生行政规章,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商丘、南阳等地、县相继建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至1995年底,全省各级共建立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130个,其中省级1个、市(地)级16个、县级113个,选任兽医卫生监督员1 01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