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
人民公社建立于1958年,是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成,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1982年宪法修改后,改变了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云南到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取消人民公社名称。人民公社从建立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达23年之久,其间基本核算单位和收益分配经历了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统一分配,以大队(曾一度叫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三个阶段。
1.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强调“一大二公”,一个公社是一个核算单位,统负盈亏,统一分配。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吃饭、托儿、医病、上学、养老、文娱等等不要钱;把劳力分为6级至8级,凭级按月按季发工资,工资部分与供给部分各占一半。上述免费项目,没有条件的社,可以暂不实行,待以后条件具备再实行。这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分配制度,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受到很大破坏。
2.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云南从1959年4月至1961年11月实行以生产大队(曾一度叫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在此阶段,省委对人民公社分配问题曾先后作出过具体规定,强调分配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三者关系,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既要体现生产大队统一分配归大队所有的产品和收入,又要承认各生产队在产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克服平均主义倾向。一般应将大队总收入的65%分配给社员,保证90%的社员增加收入。其他国家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管理费等五项扣留部分不超过总收入的35%。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控制在5%以内,公益金控制在2%左右。社员分配部分,省委规定供给部分不得超过30%,工资部分不得少于70%。供给部分主要包括对五保户、困难户的供给或补助和对全体社员的部分粮食供给。
3.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从1961年12月开始,云南实行以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生产队实行定额管理,按定额评工记分。
❶总收入分配:实行少扣多分,以保证90%以上的社员比上年增加收入。在集体扣留中,生产成本,一般控制在总收入的15%左右,最多不超过20%。公积金,控制在总收入的3%~5%以内。公益金控制在总收入的1%~2%。行政管理费,控制在总收入的1%~1.5%。
❷粮食分配: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生产队保证按质按量如期完成;集体扣部分,坚持少扣多分,保证社员必须的口粮数量;籽种,按种植计划留够。牲畜饲料,按需要留够。生产队储备粮,一般不能超过本队完成公余粮任务后可分配粮食总产量的1%,最多不超过2%。社员口粮分配,采取“基本口粮加工分粮”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按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基本口粮加工分粮按“三七”开或“四六”开的办法分配。粮食增产部分实行“三三制”的分配政策。就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当年实际产量比上年粮食实际产量增产的部分,1/3卖给国家,1/3留作生产队的储备,1/3增加社员口粮。粮食分配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又要保证“四属”、“五保户”和困难户的口粮得到切实照顾。
在农村改革初期的1979—1983年,虽然生产队仍是基本核算单位,但开始把生产任务分给规模较小的生产小组,实行定额包工、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由队分配。有的生产队则开始以各种方式把耕地分给农户承包经营,收获后农户按规定数量上交集体,超产归农户所有。生产队按农户上交承包任务的数量计算工分,统一核算分配,并负责完成国家税收(公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