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农村财政政策
1976年,北京市财税局发出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的几项规定。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是国家用于帮助社队发展农业生产建设的一项无偿投资,主要用于经济薄弱、资金困难较大的穷队,购买农林牧副渔业等各种机具及其必要的设备维修。
1984年,为了弥补财政支农资金的不足和改变支农资金投入方式,北京市各级财政建立了财政支农周转金,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1984年和1987年北京市政府分别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87年制定的《办法》中规定: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发展农业生产,支持的重点应是对发展本地区农村经济,改变落后面貌,促进增产增收,为首都提供农副产品,并具有开发性、示范性、关键性的项目。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持、讲究实效、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1988年,北京财政开始根据中央政策规定,设立了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1989年,北京设立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中央项目资金的配套(中央40%,地方60%),用于北京20万公顷商品粮食基地建设。
1993年底,北京市肉蛋菜奶等副食品价格放开后,为了保护生产,稳定市场,北京财政设立了“肉蛋菜奶”生产基金,专项用于扶持肉蛋菜奶生产的发展。
1994年,为了保证京郊山区人民和全市人民一道实现小康,经市政府批准,北京财政设立了山区建设小康基金,专项用于边远山区“四.四”攻坚致富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