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0年代初期,党中央就提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重大战略决策,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并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青海从1986年下半年起,省、州、地、市、县(区、工委)都相继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乡镇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经过连续不断地严打和专项斗争,加上经常性的综合治理,大大促进了农牧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好转,1994—1998年全省共立刑事案件36 194起,与前5年的44258起相比,少发生8 091起,下降了18个百分点,发案率趋于平稳。1996年,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对全省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评估,全省48个县、市、区中,社会治安好和较好的占到89%,治安状况不太好或不稳定的仅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