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初等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河南开始有计划地实施普及初等(即小学)教育。1978年,省教育局要求各地认真检查普及初等教育工作,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普及率,减少流动,使农村90%以上的儿童坚持读完五年小学。1979年9—11月,省教育局对10个地区和荥阳县的初等教育普及情况进行普查,全省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3.2%;12~16岁青少年受完五年教育的占57.26%;还在读小学的占32.61%,入学后流失的占5.75%,未入学的占4.43%,全省有48个县青少年没上过小学的人数占10%以上,个别县高达25%。1980年,省委批示,农村教育工作要以普及初等教育为重点,党委要把普及初等教育当成一件大事来抓,抓实抓好。省教育厅在温县等8县进行小学普及县检查验收试点,经过检查验收,认定温县、林县、孟县、博爱、偃师等5县符合省定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成为全省第一批实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县。1982年6月,省教育厅召开全省普及初等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建立普及初等教育岗位责任制,要把普及初等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学校、干部和教师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3年8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和改革教育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十分关心普及初等教育工作,进一步落实普及规划,从政策上、组织上采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同年10月,省教育厅在执行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普及初等教育“四率”(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要求的同时,提出两项补充规定:凡是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县,一要基本实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二要民办教师在社队应得的报酬得到落实。这两项补充规定,推动了各地改善小学办学条件,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同年11月,省教育厅在济源县进行检查验收试点工作,推动了全省普及初等教育工作的进展。1987年,省教委对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又作出具体规定:小学教师具有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的要达到80%以上,其中学历合格率要达到50%;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由乡统筹,按时发放。在实现“一无两有”的基础上,完全小学达到校校有围墙、大门、仪器室、图书室,有够用的活动场地、音体美器材、旗杆,有适当的劳动实验基地。同年9月,召开全省老区、贫困地区教育工作会议,推动了全省“老、山、穷”地区普及初等教育工作的开展。
1988年初,省政府与省教委签订责任目标,将目标管理机制引入普及初等教育工作中来。1989年3月,省教委正式下发了《河南省普及初等教育巩固提高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同原教育部颁发的普及初等教育标准相比,提高了“四率”的要求。1990年全省普及初等教育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年初,省教委同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永城、新蔡、确山、濮阳、台前、范县、固始、淮滨、息县等9县政府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这些县都是位于贫穷山区、黄淮滩区或低洼易涝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为确保目标实现,省教委在经费上对上述9县实行政策倾斜,并分别派出检查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经过省、市、县、乡共同努力,至年底,9县全部通过省级检查验收,全省普及初等教育的历史任务宣告完成。
全省农村普及初等教育进度
(实现普及的县)
1982年以前 | 林县、孟县、博爱、温县、偃师 |
1983年 | 获嘉、陕县、灵宝、新郑、巩县、武陟、扶沟、修武、新乡、汤阴、淇县、安阳、浚县、临颍、信阳、长葛、荥阳 |
1984年 | 密县、社旗、南召、新野、唐河、西华、沈丘、西平、汝南、郾城、罗山、宜阳、原阳、尉氏、洛宁、舞阳、襄城、南阳、遂平、清丰、延津 |
1985年 | 郏县、许昌、鄢陵、淅川、内乡、孟津、新安、宝丰、栾川、伊川、鹿邑 |
1986年 | 民权、滑县、登封、中牟、西峡、方城、镇平、淮阳、太康、封丘、汝阳、开封、通许 |
1987年 | 内黄、商水、上蔡、泌阳、渑池、嵩县、睢县、商丘、南乐 |
1988年 | 虞城、夏邑、柘城、宁陵、叶县、鲁山、桐柏、杞县、兰考、卢氏、郸城、项城 |
1989年 | 潢川、光山、商城、新县、正阳、平舆、长垣 |
1990年 | 息县、固始、淮滨、范县、台前、濮阳、永城、确山、新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