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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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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设生产队, 生产队又分成若干劳动组。管理委员会由社员大会选举, 制定全年生产、财务、分配计划。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财产、耕地、河浜等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 取消土地分红; 社员的耕畜、风车、罱泥船、轧稻机等大农具及耕牛折价归社, 合作社于3~5年内付清价款; 社员私有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以及经营家庭副业所需工具, 仍归社员私有。保留社员宅基地和占耕地3%~5%的自留地, 竹园地归社, 竹归社员所有; 生产基金按劳力设股, 比照原初级社标准由社员投资。生猪公养公有、私养私有。合作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社员计酬一般以工分形式计算, 有死分死记、定期复评、大包小评、包工到组、组内评分到人和包工、包本、包产量、超产奖励的 “三包一奖”办法。一般超工超本不补, 余工余本不扣, 按原包工包本计算。有的地方则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变动。据松江县1955年统计, 粮棉地区全县平均每0.066公顷包工37.1工, 比上年实做每0.066公顷20.5工, 增80.9%; 每0.066公顷平均包本25.8元, 比上年实用15.6元, 增65.4%; 包产则区别生产条件, 参照历年产量实绩, 确定所包产量; 按照超产降本进行奖励。社员收入按生产队农业净收入折算工分值, 扣除平时的现金和柴米等预支,年终结算。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原则:
❶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的关系。合作社必须维护国家利益, 按期归还到期的农业贷款和欠国家的其他款项, 全部缴清农业税;根据生产发展情况, 适当增加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比例, 逐步达到公积金占纯收入的8%~12%, 公益金占2%~5%, 并适当多留生产费用; 社员个人欠国家和信用社的款项, 合作社教育社员按期归还, 但不在分配中硬性扣除。
❷坚持统一分配的原则, 妥善处理队与队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队与队之间收入过于悬殊的矛盾, 达到增强团结, 鼓励生产积极性的目的。
❸认真执行三包政策, 合理确定奖惩比例。对于超产 (值) 者, 将超产 (值) 部分的60%~90%奖给超产队, 对于减产 (值) 者, 查明原因后, 在减产(值)部分的10%~50%的幅度内赔偿。
❹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 处理好农业工分与畜牧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工分报酬, 组与组之间劳动定额相差过大的, 在年终分配中通过评议, 作适当调整; 社员外出从事手工业或副业生产, 所得的每个劳动日收入价值, 保持或略高于同等农业劳动力报酬的收入,但不把外出收入的全部都分给本人。
❺妥善处理社干部的报酬。在年终分配时, 对于社干部报酬不合理的部分, 根据本社的具体情况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加以适当调整, 一般合作社主任全年所得的劳动日高于本社中等劳动力一年所得的劳动日, 不超过本社强劳动力平均所得的劳动日。如果社主任的劳动力比社内强劳动力还强, 则相应增加。社会计所得的劳动日,稍低于社主任或相等于同等劳动力所得报酬, 其他干部视工作繁简补助。生产队长根据误工情况, 给予误工补贴, 收入不低于同等劳动力的工分报酬。
❻农业社的基本建设工分, 除了已确定的义务工以外, 其余的工分一般均参加当年分配, 以提高社员参加基本建设的积极性。
❼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下, 对困难户作必要的照顾。
❽种粮农业社首先留下必需的种子和饲料, 保证完成国家分配的征购任务, 然后按照 “三定”标准按劳动日分给社员作口粮。超产粮60%卖给国家, 其余部分按社员劳动工分或按人口分配。
据统计, 1957年上海市郊所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分配的农副业总收入38 509万元, 总支出12 570万元, 净收入25 939万元, 缴纳国家税金4 815万元, 提取公积金2 492万元, 公益金346万元, 农民分配18 286万元, 平均分配收入, 每户242元, 每人60元, 每个劳动力125元。当年净收入分配比例为国家税金占18.6%, 集体积累占10.9%, 社员分配占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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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天津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1955年秋掀起第二个高潮,互助合作运动由初级社进到高级农(渔)业生产合作社阶段。高级社的收益分配工作在兼顾国家、集体和社员利益的原则下进行。粮食分配,按照统购销政策的规定,首先,交足国家的定购部分,再留足集体所需的籽种和牲畜饲料,然后妥善安排人的口粮。人吃部分,定产以内的,有的按人口平均分配,有的按人八劳二或人七劳三比例分配,有的按人口年龄分节定量分配。后两种办法的好处是能保证劳动力口粮略高于其他社员。定产以外的超产粮,按超产奖励的有关规定,拿出60%~80%按劳动工分分配,其余的交售给国家,现金收入转为公积金。总的看,按人口平均计算,超产队社员年口粮190~210千克,平产队180千克左右,减产队不减少定购而减少口粮,人均160千克以上。其他如油、棉、麻、柴草、小杂粮等的分配方法与此相似。现金的分配,首先交纳农业税,归还到期贷款,其次是扣除生产费、按可分配总收入计算的5%左右公积金、2%公益金,剩余部分全部按劳动工分分给社员(见表8-1-2)。

表8-1-2 合作化时期农村人均生产水平

年份农业人口
(万人)
粮食产量
(亿千克)
人均
(千克)
棉花产量
(万千克)
人均
(千克)
油料产量
(万千克)
人均
(千克)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210.67
216.03
214.11
225.08
229.68
231.84
5.585
5.13
4.255
6.32
5.705
7.215
265
237.5
198.5
280.5
248.5
311
462.50
347
271
406
440
393.5
21 950
16 050
12 650
18 000
19 150
16 950
672.50
495.50
373.50
653.50
675.50
499.50
31 900
22 950
17 450
29 050
29 400
21 550

高级农业合作社,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7年天津农村的农业总产值34 041万元,比1952年增长19.1%,比1955年增长6.3%。郊区农业生产虽然部分地区遭受水灾,但在所调查的201个高级社中有169个社增产增收,占83%。大部分社保证了90%以上社员增加收入,生活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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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一律取消报酬;耕畜和大农具一律折价归社,社员私有的林木和果园也折价归社;转入高级社的社员,须交入社费。收益分配取消土地分红,全部实行按劳分配。夏秋两次分配贯彻执行“多劳多得”“少扣多分”的分配原则。防止和克服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少扣多分”,或者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不扣都分”的偏向发生。各社一般都将总收入的65%—70%分配给社员。对扣留部分各社严加控制,一般增产社都将下半年度种子、饲料留够,公积金、公益金扣留一般不超过纯收入的5%;减产的社为了达到最大的增收幅度,除种子须留够外,饲料还可酌情少留一部分,不足部分可设法从开展副业生产收入中弥补。公共积累方面,除酌情留一定数量公益金外,公积金甚至不留,对银行贷款也可量力分别采取全交、交部分甚至延期交纳,以达到90%以上的社员增收。
高级社抛弃了土地的私有制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办得好的比初级社更能有效地使用土地、农具和耕畜,更合理地组织社员的劳动,大规模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使用科学技术。特别是实行了按劳取酬的原则,更好地发挥了社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全体社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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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二)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

根据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1954年,中共江苏省委在滨海县试办了全省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康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主要生产资料归社所有。此后,高级社试点不断扩大,到1956年底,全省高级社发展到29 218个,入社农户829.46万户,占总户数的91. 3%。
高级社对农民私有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副业生产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按当时平均市价定价,分期偿还。高级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时缴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计利息,也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收益分配取消了土地分红,全部实行按劳分配。
高级社用于分配的收入称为“总收入”,是生产过程完成后能够进入分配的产品部分 (不包括尚未收获的越冬作物和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总收入的分配办法是: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所得劳动日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消费基金。根据中央《决议》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江苏规定:高级社内部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取消土地报酬。劳动工分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高级社对生产队还推行了以包产为特征的 “三包一奖”责任制。“三包”即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即超产奖励,减产扣罚。在生产队内部建立小组责任制、小班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以及社员个人责任制,把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结合起来。生产队内社员劳动记工实行按定额计算和登记工分,有的记工到组,活评到人,有的按件记工分到人。
高级社的分配有粮食分配和年终结算分配。年终结算分配中根据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交纳税金和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其次集体留足种子、饲料、生产资金、公积金和公益金。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集体提留的公积金一般规定不超过当年总收入的5%,公益金一般在2%~4%。社员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一般是夏季预分,秋季预支,年终决分,按照“三包一奖”的规定兑现。年终决分时,根据当年全社会分配给社员的收益总额和社员劳动工分总量,先计算出劳动工分单价,再按每个劳动者全年所得的劳动工分数计算出实际应得的劳动报酬,扣除夏季预分和秋季预支后兑现到社员户。在农业合作社可分配总收入的分配中,实物分配占很大比重。它包括粮食、棉花、油料以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分配。粮食分配,一般包括以下三部分:
❶国家征购(包括粮食实物税和计划收购两部分);
❷集体提留(用于生产和储备之需);
❸社员口粮分配。口粮分配实行按人定等定量分配到户。按人定等分为有劳动能力的社员、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学生和小孩4个等级。有劳动能力的社员,除基本口粮外,还按工分分配劳动粮;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口粮标准不低于生产队的平均水平;16岁以上的学生,其口粮标准稍高于生产队的平均水平;15岁以下的小孩,其口粮还分级定量分配。同时还规定,为了保证社员的日常生活需要,高级社可抽出不超过当地人均土地面积5%的土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即自留地)。
由于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经济收益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分配是以生活保障为前提,加上当时现金分配部分所占比重不高,因此,高级社时期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1957年,全省3.4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参加分配的农户840.31万户,分配人口3 491.83万人,当年合作社总收入35.46亿元,各项费用7.74亿元,占总收入的21.8%。可分配纯收入27.72亿元,占总收入的78.2%,其中,国家税金3.15亿元,社内提留9.63亿元,农民所得14.79亿元,人均42.79元,口粮人均19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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