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整顿
与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社不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社员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中央指示,初级社升为高级社应具备相应条件,即社员自愿、有较强的领导干部,转为高级社后90%以上的社员能增加收入。
北京郊区不少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建立不久,在很短时间内转化升级的,存在要求急、变化快、工作粗和形式简单划一等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办社方针等一系列指示,北京市从1956年实现农业高级合作化后至1958年建立农村人民公社前,对高级社进行了多次检查和整顿。
在1956年至1957年上半年的检查整顿中,主要是解决以下问题:
❶针对有些初级社升级为高级社时,在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过程中,没能全面认真贯彻互利原则,有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做好耕畜、大车等生产资料入社合理作价、补价工作;
❷针对有些初级社升级后,没能妥善处理原来不同经济基础、不同生产生活水平的关系,导致各生产队之间经济上矛盾,解决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和收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问题;
❸针对有些合作社只抓粮食生产、缺乏全面安排的问题,帮助安排生产计划,发展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坚持为首都服务的方向;
❹针对有些合作社生产指标定得过高,存在主观主义,解决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推广增产技术问题;
❺针对有些合作社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管理混乱,出现铺张浪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进行勤俭办社教育,解决在劳动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❻针对有些合作社干部缺乏民主作风,甚至强迫命令,以及有些干部遇到困难要求“换班”、“辞职”等问题,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民主办社教育,建立民主管理、公开收益分配账目、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等项制度,整顿干部思想作风。
1957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市委按照中央指示精神,根据郊区农村存在的有些富裕中农、“懒汉”、“二流子”不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无照进行菜贩、商贩活动,甚至拉牲口、闹退社,以及有些乡、村、社干部不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不愿完成国家定购任务,高价出售农副产品等现象,围绕合作社优越性、农产品统购定购政策、工农关系等问题,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形式,在郊区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批判“资本主义”言行,打击了破坏活动,同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顿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党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