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的处理与解决
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作法和步骤基本相同。在初级社转高级社时, 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是:
1.土地的处理。社员的土地, 除留小块自留地作为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之用外, 一般无代价地归社公有, 取消初级农业合作时规定的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来所租的铁路田、公路田及机动田等, 均交社使用, 取消地租, 只负担农业税, 但所有权仍归国家, 国家需要时可随时征用。对原有土地上的青苗, 一般随同土地转为公有, 由社补偿其工本费。土地上附属的水库、塘坝、渠、圳、沟、港、湖泊等水利设施, 以及大鱼塘、大片藕池和芦苇地等特殊土地, 一般随土地归社公有。对本人尚未得到收益的水利设施, 如塘坝内原有的鱼苗及藕池原栽莲藕的工本费,适当折价补偿。开垦的荒地,除尚未收获的新荒地应对其所费劳动给予适当报酬外, 一般也无代价归社公有。土地转为公有以后,社员新建房屋的基地和埋葬死者的坟地, 都由合作社统筹解决。
2.耕畜、大农具以及大型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的处理。基本上采取折价归社, 摊纳公有化股份基金, 剩余部分按折价分期偿还, 一般不超过3年。
3.山林的处理。所有大量成片果木、油桐、茶树、桑树、竹子等经济林, 一般按其常年产量、自然条件和经营难易估产入社, 民主确定一定的比例分益, 社员所有的大量成片用材林, 一般按材积、材质合理评价作股, 按股分红; 幼林和苗木, 根据其价值大小, 合理给价; 自用的柴山, 一律不入社; 大片荒山无偿转归公有。
4.股份基金的摊纳办法。社员仍与初级社一样,分摊公有化股份基金与生产股份基金。公有化股份基金系将全社耕牛、农具折价款按劳力底分平摊。生产股份基金只在建社的第一年根据当地普通农民一年内在同样土地上生产所用的种子、肥料、草料等的价款, 按劳力底分平摊, 或按劳力与土地分摊的办法处理。贫苦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 则向国家银行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5.初级社公有财产的处理。原有的公共财产,不论多少, 均按原数转归公有, 不能私分。除公积金、公益金及政府奖励或赠送的财产外, 其他公共财产可以抵作原初级社社员的公有化股份基金。
实行高级合作化的1956年, 共修大小水利工程82万余处, 相当于1950—1955年所修水利工程总和的一倍半; 双季稻扩大到80多万公顷, 比1955年增长2倍多。1956年全省遇到大旱灾, 从6月份起全省农业社出动300多万人抗旱, 坚持四五个月之久, 因而减轻了受灾程度。与1955年相比, 全省粮食总产量只减少8%, 有60%的社还增了产。1957年全省各地虽然又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旱灾, 全省粮食总产量仍基本达到1955年的水平。
由于高级农业社发展过快, 自愿互利原则坚持不够, 1957年不少地方发生了闹退社的事件。当时为巩固高级农业社, 不恰当地在农村开展了所谓“反资”斗争, 批斗了一些持不同意见的富裕中农。这年冬, 全省又围绕农业社的优越性、统购统销、工农关系和遵守法制等问题向农民进行全面系统的社会主义教育。同时, 对规模过大、经营管理不善的农业社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 全省共有高级社5.3375万个, 其中农业社5.1672万个, 经济作物社300个, 果树社5个, 茶叶社1个, 蚕桑社1个,蔬菜社45个, 花卉社2个, 鸭业社19个, 渔业社1319个, 猎业社2个, 樵业社9个。每社平均150户,入社农户 802.5915 万户, 占全省总农户数的99.45%; 入社人口3 197.1023万人, 占全省农业人口的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