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宗嗣承继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宗嗣承继案 宗嗣承继案此案发生于1916年。甘肃省某县有甲乙二人,因丙妇夫亡无子,遂要求以自己的孩子承继宗祧。但遭到丙妇的拒绝。二人怀恨在心,商量将丙妇强卖与人。后经县提回丙妇,判决甲乙不准干预,着丙妇另择嗣子。丙归乃择同姓不同宗的丁为嗣,并已立嗣单。甲乙向上级衙门声明不服,又经上级衙门判决丁的承继无效,令丙妇在择其他人为嗣子。可是丙妇仍以丁为嗣子。这样经过十年后,丙妇去世,甲乙又以异姓乱宗等情起诉,并声明不欲以己子承继,只求另择同宗为嗣。查丙妇远近房亲,除甲乙外,仅有远房侄子戊一人。对于丁能否成为嗣子,还是改立戊为嗣子,在甘肃高等审判厅里分为两派,一派认为:现行律禁止异姓乱宗,同姓的当然不包括在内。且《现行刑律》例文规定立继的顺序是:在缌麻远房之外,又及同姓。此处所谓“同姓”即指同姓不同宗而言继承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丁既由丙妇择立多年,自不能在丙妇死后违反被继承人的意思,再生变更。况且戊对于丙妇的丈夫来说,也不是同父周亲。照例也不能兼祧。另一派认为:现行刑律禁止异姓,所注重的是宗绪。丁姓虽相同,究非同宗之人,即属违反乱宗的法律。而且丁在当年承继时,业经判决无效。虽事实上被继承人仍按原立嗣单,使丁奉承礼祀,承受财产,但是财产可由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赠与,而宗绪不能由被承继人意思,以不同宗的人,为不合法的继承。甲乙与丙妇有矛盾,当不应立其子为嗣,但戊与丙妇平素无怨,他来承继,似较允洽。遂呈大理院,大理院明示:丁的承继既曾判定无效,自应另为丙妇之夫立嗣。只是承继事件,非自己或自己直系卑属,依法有承继权而未经抛弃者,始得告争,否则就无告争的权利。而他人的承继及占有遗产是否合法,可以不问,审判衙门自应做驳回请求的判决。 ☚ 高商氏诬告案 和诱私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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