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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金融法及市场准入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金融法及市场准入

(二)金融法及市场准入

澳门现行的金融法律是1993年颁布的《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为:金融活动的一般规定;信用机构;中介人及其他金融机构和违法行为。该法例是在1970年和1982年颁布的有关金融法规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对各类信用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监管等均作了规定。
另外,为了发展和规范澳门金融业,澳门政府还制定了其他金融法律,如《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织章程》、《澳门货币发行制度法例》、《货物买卖禁用外币标价法》、《保险法》、《离岸银行法》、《财务公司法》、《风险资本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法》、《兑换店法》等。
澳门的法律来源于葡萄牙,其中部分已根据本地情况进行了修改。上述法律、法规是参考了欧洲各国,特别是葡、德、法、英的金融法律起草经验,再加上欧洲共同体的指引作规范,并配合临近地区如香港和新加坡的情况而制定的。
《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澳门建立的信用机构,必须交纳准备金。该法例同时引入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监管及欧洲共同体领导层的方针,加强对银行业风险的管理,有关规定包括自有资金必须占其风险资产总值的8%以上。在银行的信贷管理方面,法例规定:对单一客户的信贷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30%,大额信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八倍,对单一股东信贷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20%,对所有主要股东的贷款总和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80%。该法例还制定了防范金融机构事故的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财政能力、主要负责人的资力、诚信、能力和作风等均以条文规定的形式一一作出法律上的规范,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业务所承受的风险作出必要的监控措施,对金融机构间的合并行动作出相对的法律规定,使之在监管当局的合理监督下进行。这一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澳门的银行业在经营管理上将更加成熟。
AMCM根据申请机构的股东条件、储备的保证金能力、技术及财务充足率和机构经营策略作出审批决策。对于银行的设立,AMCM要求的最低资本金,本地银行要达到1亿澳门元,外国银行分行要达到5000万澳门元。待申请资料均符合要求,澳门总督根据AMCM的意见颁发总督训令,批准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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