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工作
补助工作是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对部分优抚对象按照不同的条件,定期(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各地在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的同时,还实行由国家给予现金和实物补助的办法。1959年,根据国家内务部的部署,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居住农村生活有困难的孤老烈属,除由公社继续给予优待劳动日或优待金外,由国家发给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口人的每月补助3~5元;2口人的每月补助5~7元;3口人以上的由县(区)酌情提高补助标准。1979年,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 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 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 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农村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10元。1985年,根据国家规定,把烈士家属、失踪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与此同时,全省10万余名在乡复员军人由于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结婚晚、子女小等原因,他们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问题逐步突出起来,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出了 《关于调整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辽宁增拨经费指标的通知》,把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面由原来的34.6%扩大到50%,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5~18元。1989年,为贯彻国家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国家、省、市、县 (区)4级财政拨款,把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由原来每人每月平均15.4元调整到不低于25元。当时,全省10.7万名在乡复员军人有61.1%得到补助。后来定补面逐步扩大,标准逐步提高。同时通过自筹、群帮、公助办法逐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住房困难,多方筹资为老复员军人治病,从而使全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到1996年底,全省在乡复员军人符合条件的基本都享受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平均已达49.3元,年人均医疗费达到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