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蔬菜销售价格
在正确贯彻“稳定物价”方针和各项经济政策的同时,根据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促进蔬菜生产的发展,保证菜农合理收益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稳定,以及有利于商业经营,保证市场供应的原则,制定本省蔬菜价格的掌握原则,平衡省内城市的年度蔬菜购、销价格总水平及秋菜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水平。而且,为了促进郊区菜田生产的发展和巩固,规定了蔬菜最低保护价和给予补贴等措施,防止了菜贱伤农,基本上保证了菜农的正常收益和粮、菜的合理比价,并对商业企业经营蔬菜政策性亏损,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使蔬菜销售价格保持了基本稳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营商业经营蔬菜比重较小,主要靠市场调节,蔬菜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协商议价。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城镇和工矿、林区人口的增加,对蔬菜的需求量增多,蔬菜销售价格逐年上升。1953年比1952年上升33.2%,1954年比1953年上升5%。为此,采取了扩大城市郊区菜田种植面积,建立蔬菜生产基地;对主要蔬菜的品种实行派购,并给予亏损补贴等措施,基本上稳定了市场蔬菜购销价格,蔬菜销售价格,1955年比1954年下降9.5%,1956年又有所下降。
1957年,吉林省蔬菜受灾减产,蔬菜销售价格上升较多,比1956年上升20.8%,之后有所回降,1958年比1957年下降0.2%,1959年比1958年下降1.7%。
1960—1961年,由于连续3年受自然灾害影响,蔬菜收成不好,供应不足,销售价格上升,1960年比1959年上升9.1%,1961年又比1960年上升32.5%。从1962年起,农业生产形势好转,副食品供应有所缓和,蔬菜销售价格逐年下降,与上年相比,1962年下降10.9%,1963年下降1.1%,1964年下降3.4%,1965年下降2.3%,1966年下降6.7%。
1979年,蔬菜销售价格比1978年提高10%,1980年比1979年提高2.1%,1981年、1982年分别比上年上升6%和6.6%。
1983—1984年,放宽了蔬菜的购销政策,实行“大管小活”的办法,即对大路菜继续实行派购并由国家管理价格,对细菜实行市场调节,允许农民贩运和在集市议价出售,1985年,国务院决定“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逐步取消派购”。本省对城市蔬菜价格本着先小城市,后大城市;先外进菜,后大路菜;先小品种,后主要品种,陆续放开。到1990年仅有部分大中城市,确定3至6个管价品种,而且有的品种只管旺季,不管全程,省管品种只限于秋白菜1种。
由于蔬菜价格长期偏低,放开后,销售价格上升幅度较大,与上年相比,1984年上升14%,1985年上升42.3%,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蔬菜销售价格上升幅度最高的一年,对此,采取了控制蔬菜价格上涨一系列措施,1986年下降3.6%,1987年至1990年,蔬菜零售价格指数比1986年上升205.8%,虽然蔬菜销售价格上升较多,但上市品种增多,质量新鲜,可食率提高,方便了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