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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统购统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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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统购统销体制

(二)统购统销体制1953—1984年

从1953年起, 国家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家需要更多的粮食供应市场、平抑粮价、保证军需民用和工业用粮。从1953年10月开始, 国家对粮油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即统购统销。从而, 把粮食的分配、流通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之下, 明令取消粮食自由市场, 禁止私人经营粮食。所谓粮食统购, 就是保证农民口粮、种子、饲料等各项消费外, 其余全部由国家统购。所谓粮食统销, 就是对城镇人口销售及副食、糕点、饮食行业、工业、饲料等所需一切粮油按计划指标分配, 实行统销。这一时期, 从省到市、县都逐步建立了粮食管理机构, 基本形成了粮食管理体系。实行统购统销办法, 使国家掌握了充足的粮源, 妥善地解决了粮食供求矛盾, 稳定了粮油市场, 打击了投机倒把, 保证了国计民生的需要。
黑龙江地区自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开始, 到1985年将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为止, 粮食统购政策的实施, 主要经历了余粮收购、“三定”到户、产销余算大账、定购包干、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一定五年”和购销包干等7个阶段:
1.余粮收购阶段 (1953—1954年)。所谓余粮收购, 就是从农户实收产量中, 留足口粮、种子、牲畜饲料和应缴纳的公粮后, 剩余的粮油由国家统一收购, 统购率一般占余粮的80%~90%, 其余10%~20%留给农民自己处理。从1953年起, 省规定各国营、劳改农场生产的粮食, 除自用外, 其余全部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在这两年的余粮收购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统购任务一年一定, 分配的也不尽合理,有偏高偏低现象, 给农民造成购销无底, 增产无益的错觉。
2. “三定” 到户阶段 (1955—1957年)。1955年,中央颁布农村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政策, 黑龙江省作出了定产、定购三年不变, 定销一年一评的规定。如果当年秋季增产, 增购40%; 如果减产, 核减定购任务。由于定产合理, 购销公平, 因而干部高兴,群众满意。农民普遍反映: “三定”定了心, 生产更有劲。但是, 有的地方购了过头粮, 也有的地方该购的未购上来。
3.产销余算大账阶段 (1958—1960年)。1958年农村推行了人民公社化, “三定”到户的政策已不适应变革的要求, 因此, 从1958到1960年, 把粮食统购改为产、销、余算大账的办法。即按照当年年成情况和国家需要, 自上而下分配任务, 余多少购多少,任务一年一定。这一阶段, 由于“左” 的错误影响,出现了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的问题。粮食的高征购, 导致高返销, 全省每年返销给农村的粮食达5.5亿公斤, 占这三年平均征购的12.9%。
4.定购包干阶段 (1961—1964年)。为解决高估产、高征购造成购后又返销的问题, 从1961年开始,黑龙江省试行粮食定购包干政策, 实行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 特大灾害适当减免。在春耕前, 由群众讨论生产、定购、分配三大指标,经过联评, 自下而上自报, 然后自上而下层层落实, 由县发给定购通知书。1962年, 对实行征购后的余粮实行奖售工业品的政策, 同时调整农村粮食分配关系, 纠正了购过头粮的错误, 增加了农民的留粮, 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5.两个 “一定三年” 阶段 (1965—1970年)。为了稳定农民负担, 发展农业生产, 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的精神, 从1965年起,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67年“一定三年”期满, 国务院鉴于“一定三年” 的征购基数和政策执行效果好, 于1968年1月通知各省:在中央没有做出新规定以前, “一定三年”征购基数和政策暂不改变。嗣后, 第一个“一定三年”征购基数和政策, 一直执行到1970年没有改变, 实际上是第二个“一定三年”。两个“一定三年”期间, 有五年丰收, 春定、秋调任务均超额完成, 农村留粮最低年 (1965年)520万吨, 最高年 (1970年) 679万吨,五年平均每年留粮542万吨, 比定购包干时期的四年平均增加63%。
6.两个 “一定五年” 阶段 (1971—1982年)。粮食征购基数 “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 是两个 “一定三年”政策的延续和发展。中共中央1971年8月21日发出 《关于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决定从1971年起, 将粮食征购基数改为 “一定五年”不变, 并规定各省可增加5%左右的机动数, 用以调整受灾减免, 以保证完成国家任务。是年,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具体部署了 “一定五年”征购基数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经过上下共同努力, 落实到各地、市、县的征购基数为350万吨。从1976年起, 进入第二个 “一定五年”粮食征购期间, 中央对征购基数和政策未作调整, 黑龙江省继续延用第一个 “一定五年” 的征购基数和政策。1980年, 中央给黑龙江省核减 “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数175 00吨, 主要是为减轻少数民族贫困队的粮食负担, 扶植其发展生产, 增加收益。为此, 省将赫哲、蒙古、达斡尔、鄂伦春、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生产队的粮食征购基数实行减免两年的政策, 在减免期间卖粮的按50%付给超购加价款。
1981—1982年, 除继续延用 “一定五年” 政策外, 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文件精神, 为减轻农民负担, 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和超额加价幅度, 本着保护高产区、照顾贫困区、兼顾经济作物区和半农半牧区的原则, 调整了一些地区的征购基数, 解决了任务畸轻畸重的问题。同时,认真执行了国家确定的 “二·五”粮食加价政策和1981年关于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取消大豆超购加价的政策, 并对全省农村粮食购留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7.购销包干阶段 (1983—1984年)。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新情况的需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3年起, 对各地、市、县实行征购 (包括国营农场)、销售包干, 不实行调拨包干。全省征购包干50.55亿公斤, 销售包干39亿公斤, 一定两年不变。实行包干这两年效果很好, 全省超额完成了粮食征购包干任务。
黑龙江省自1953年实行粮食统销开始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全省对定量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整顿粮油统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粮油统销也进行了一些改革: 1983年, 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规定, 小杂粮、小杂豆退出统销, 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7月, 黑龙江省将制造白酒、名酒、啤酒、黄酒等工业用粮改供议价粮。1985年4月,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县城和小城市 (含县级市) 的蔬菜价格全部放开, 对菜农、半菜农的口粮、食油价格, 一律按比例收购价供应; 对客列车、客轮、客机等旅客用粮由统销改为议销; 其他各项用粮仍继续实行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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