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管理体制
农村基础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亦经历了多次的变迁。1949年1月16日,市军管会就派出工作组,接管了旧市教育局,建立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局,全局编制共83人,设四科四室,统管全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三级教育。
1962年后,基础教育由市、区县两级管理,农村则由市、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1966年“文化大革命”,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全部瘫痪,管理体制出现混乱,先是“群众组织夺权”,后由“军宣队”、“工宣队”、“农宣队”进驻管理学校。1968年,“教育系统革命委员会”建立,负责全市中小学和幼儿教育工作。1979年,天津市教育局恢复后,重设农村教育处,加强了对农村基础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980年,全市农村中小学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在此前后一段时间内,按照地域和管理权限,农村中小学又分国办和乡村办两类,其中:4个郊区和滨海3区农村部分的学校均为国办;5县除完中校、县政府所在地的部分小学、幼儿园为国办以外,其余中小学均为乡村办。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农村基础教育实行市、区县、乡镇三级管理,区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的新体制,从此,农村基础教育新的领导管理体制得以确立。
1993年,市政府又进一步明确领导管理体制所遵循的原则,即:责、权、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各区县政府有了更大的财政、人事等方面的自主权。这种条块结合的领导管理体制,有助于农村各级政府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有助于强化政府行为,从而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办学积极性,拓宽了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确保了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1995年,根据中央的部署,天津市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天津市教育卫生委员会,建立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同时,保留天津市教育局,负责普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天津市独特的一委一局的体制,有利于稳定、发展普教事业,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基础教育在全国领先的地位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