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
1985年开发性家庭农场进入了实施阶段,各师制定了优惠政策,开发性家庭农场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个人,期限15~30年,子女有继承权,办场面积经批准后可不受限制,3~5年内免交土地费,允许自由种植,产品自行处理,3年内不承担义务工;停薪留职职工,只要上交管理费,其福利待遇不变;对开发性家庭农场投资(如打井)给予无息贷款,年生产费用由农场垫付,3年内粮油倒挂费用由农场补贴等。1993年11月,兵团党委下文重申:继续鼓励职工自费开荒,不限数量,自主经营,自由雇工,不限品种,不干涉其经营活动,7年内免交土地费,经营权30年不变,其中家庭林场可以50年不变。
兵团开发性家庭农场的类型有:利用自然水源独资进行开荒造田;利用地下水自己筹资打井造田;利用农场水系开荒造田;统一计划,职工开发林场;合资、股份合作开发等。
兵团自1984—1986年间,共有2 150户、4 412名职工,自筹资金800万元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1 665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625个,面积5 773.33公顷;家庭林场648个,造林4 926公顷;家庭牧场140个;家庭渔场213个,水面253.33公顷。
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兴办和发展,改变了原来开荒造林由国家包的办法,使农场职工逐渐成为投资开发农场的一支重要力量。